2010年第4号(总第55号)
二0一0年一月八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我局于2009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对宁海县黄坛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坛镇政府)原镇长柳正维同志任职期间(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至2008年末,黄坛镇政府内设党政办等机构6个,下辖30个行政村,人口2.75万人,财政供养人员232人。单位编制84人(其中:行政38人、事业30人、企业16人),实际在职人员87人(其中:行政35人、事业37人、企业15人),临时工36人,退休25人,遗属6人。
柳正维同志任职期间主持黄坛镇政府全面工作,主管财务。
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黄坛镇政府本级地方税收收入11125万元,根据体制结算:超收分成收入5593.26万元(其中:支出包干基数2601.20万元、增收分成2229.57万元、单项分成762.49万元),上级补助收入876.60万元,预算支出6778万元,期初结余360.33万元,期末滚存结余52.19万元。
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基金收入352.39万元,预算支出348.62万元,期初结余0.57万元,期末滚存结余4.34万元。
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预算外资金收入473.3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10万元,预算外支出426.64万元,期初结余1.72万元,期末滚存结余58.40万元。
黄坛镇政府本级收支情况: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拨入经费4814万元,支出4817.54万元,期初结余4.19万元,期末滚存结余0.65万元。
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审计期间,黄坛镇政府和柳正维同志按规定及时提交了与本次审计相关的会计及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三、审计实施情况
本次审计以2007 —2008年度黄坛镇政府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审计了柳正维同志的经济责任情况,延伸审计了基建专户、农村公路指挥部和扶贫专户等账户,同时结合柳正维同志的《述职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本报告仅就柳正维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意见,未涵盖其他工作职责。
四、审计评价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情况
1、税收收入情况
2007年度税收收入12504万元,同比增长10.18%;2008年度税收收入18147万元,同比增长45.13%。
2、财政收支结余情况
2007年初,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结余分别为360.33万元、0.57万元、1.72万元,2008年末上述三项滚存结余分别为52.19万元、4.34万元、58.40万元。
3、农民人均收入情况
2007年度农民人均收入6018元,同比增长7.12%;2008年度农民人均收入6450元,同比增长7.18%。
4、财政投入情况
(1)农业投入:2007年度、2008年度分别为953万元、756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67.78%、-20.67%。
(2)社会保障投入:2007年度、2008年度分别为207万元、389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9.77%、87.92%。
(3)教育投入:2007年度、2008年度分别为941万元、888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5.43%、-5.63%。
(4)城建投入:2007年度、2008年度分别为217万元、647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8.50%、198.16%。
5、资产负债情况
黄坛镇政府2007年初固定资产422.37万元,2008年末净资产328.87万元,减少的原因主要为车改中公车处置核销所致。
(二)单位内部管理情况
1、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柳正维同志任职期间,甬临线拓宽配套工程、引水工程、环城西路工程和单位奖金发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
黄坛镇政府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两年来的财务状况,财政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黄坛镇政府制定有《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中的行为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财政所《岗位职责》、《现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认为这些制度基本健全、执行基本有效。但审计中也发现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三)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未发现柳正维同志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五、审计查明的问题及相关责任
(一)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春节慰问金、独生子女费、民政补助等发放款项未被签领,财务账中已报支出,累计3000元。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之规定不符。应对该款项进行清理,无支付对象的款项应重新入账。
(二)2007年度发放给县直某机构下属单位11名人员慰问金每人2000元,发放夜巡补贴每人每月400元,合计74800元;2008年度发放给该单位11名人员慰问金每人2000元,发放夜巡补贴每人每月400元,合计74800元,两年共计149600元。与宁海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慰问金管理的通知》第1条“禁止镇乡、县直单位向其他县直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慰问金的名义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第4条“慰问金应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被慰问单位,被慰问单位应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并按时入账”之规定不符。今后慰问金支出应取得对方单位正式收据。
上述问题,柳正维同志应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