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1号(总第62号)
二0一0年三月四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10年1月20日,对宁海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原局长娄文定同志2006年1月至2009年6月的经济责任进行了送达审计。审计结果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民政局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行政审批科等7个科室;另外,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下属11个事业单位,其中6个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表均非娄文定同志。
截止2009年6月全局行政编制人数15人,实际在职21人;事业编制人数30人,实际在职32人;临时工87人。
娄文定同志于2002年1月任县民政局局长,主持单位全面工作,主管财务,2009年6月离任。本次审计期间为2006年1月至2009 年6月。
2006年1月至2009年6月,财政补助收入73529478元,拨入专款14142048.20元,上级补助收入431000元,事业收入12543000元,其他收入636385元,收入合计101281911.20元。拨出经费34681090元,拨出专款5195000元,专款支出1658604元,事业支出48999030.84元,支出合计90533724.84元。
2009年6月底:银行存款11827522.79元,现金10000元,其他应收款192568.10元,固定资产9416070.43元,资产合计21446161.32元;其他应付款1353366.20元,事业基金7581665.89元(基本结余2593574.46元、项目结余4988091.43元),固定基金9416070.43元,拨入专款4324698.20元,1至6月收支结余-1229639.40元,合计21446161.32元。
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审计期间,县民政局和娄文定同志按规定及时提交了与本次审计相关的会计及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三、审计实施情况
娄文定同志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其任职期间(2006年1月至2009年6月)县民政局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延伸审计了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县转体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县殡葬管理所、县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县社会综合福利院、县殡仪馆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同时结合娄文定同志的《述职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本报告仅就娄文定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意见,未涵盖其他工作职责。
四、审计评价
(一)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娄文定同志任职期间,县民政局重大经济事项均经集体讨论决定,如预算安排、项目安排、大额经费支出、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执行情况良好。
(二)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
县民政局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认为基本真实地反映了三年多来的财务状况,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
娄文定同志任职期间,县民政局制定了《宁海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宁海县民政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宁海县民政局工作制度》等多种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认为这些内控制度基本健全、执行基本有效。同时县民政局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和物资采购招标小组,加强对本级和下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规范物资采购行为。
(四)固定资产情况
2006年1月期初固定资产合计10464194.43元,2009年6月期末固定资产合计9416070.43元。期末比期初减少1048124元,原因是县民政局在2007年8月进行车改,对公车进行处置而减少固定资产。
(五)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未发现娄文定同志个人有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五、审计查明的问题及相关责任
(一)项目资金结余金额较大,未及时使用。2009年6月底,在“事业基金”中有项目结余资金4988091.43元,未及时使用,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在“其他应付款”中有下岗伤残补助金541398.71元未使用。
(二)下属事业单位用收款收据收取房租费。县社会综合福利院使用“浙江省宁波市统一收款收据”收取房租费,2008年度收取房租费548100元,2009年度收取房租费3954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问题,娄文定同志应承担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