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我局自2010年3月12日至2010年6月2日对宁海县西溪水库庙前丁移民安置套房A、B幢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宁海县西溪水库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给予了积极配合。现就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海县西溪水库庙前丁移民安置套房A、B幢工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宁波市宁海西溪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 [2005]181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西溪水库建设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 [2003]11号)文件批准建设,总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 建设地点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庙前丁。该工程由宁海县建筑设计院负责设计,由浙江省电力监理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监理,经公开招标,由宁波华腾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负责施工,中标价7100196元(不含附属工程)。工程合同工期260天,实际于2003年11月25日开工,2004年9月13日竣工。由于A幢基础换土等原因,经建设单位同意工期顺延一个月,通过了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建筑质量评定为合格。该项目送审造价10051487元,经县财政局委托,宁波科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造价为9930135元,核减造价121352元。
二、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情况
审计期间,宁海县西溪水库发展有限公司按规定及时提交了工程图纸、决算书等与本次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三、审计实施情况
本次审计通过详查法和现场勘测等方法相结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书进行了审核,本次审计未包含该工程财务情况。
四、审计总体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宁海县西溪水库发展有限公司在实施宁海县西溪水库庙前丁移民安置套房A、B幢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基本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及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工作。
五、审计查明的情况及处理意见
A幢基坑部分挖土方量外运重复计算,核减工程款15000元。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单位联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之规定,对多计的工程款予以全额收缴。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市审计局、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宁波华腾建设有限公司。
局内分送:局领导(5),留存(3)。
共印12份